党的十九大提出,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组建国家、省、市、县监察委员会,并在北京、山西、浙江试点推开。这一决策部署,是党中央健全完善国家监督监察机制重大举措,是坚决预防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又一重拳。
在过去,认为贪污腐败犯罪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,但是行使公权力的不仅有党员干部,还有非党人士,只要手中有权就有成为权力寻租、吃拿卡要、职务犯罪的可能。往往是这种群众身边普通公职人员的“微腐败”,才是造成干群关系矛盾、干群疏远的直接原因。
我们知道,党员领导干部、尤其是领导干部有纪委部门去监督,普通公职人员监督主要来自部门、上级以及服务群众对象,缺乏专业的部门行之有效的监督,这也是群众身边“微腐败”产生的主要原因。党的十九大提出组建国家、省、市、县监察委员会的这一决策,实现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,这部分公职人员不再游离于监督之外,堵塞了腐败犯罪的漏洞,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,体现正风反腐高压态势。
对普通群众来说,最希望的是监察体制改革对身边的“微腐败”形成震慑。现实中,与群众接触最多的往往是社区、街道、县区部门的工作人员,他们手中小小的权力极可能给普通群众带来巨大影响,设立县级检查委员会,把群众身边的普通干部纳入监督范围,加强监督、形成震慑,有利于转变基层工作作风,改善干群关系,树立党和政府一切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。(筑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