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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66号)
【发稿时间:2016-3-2】 【稿件来源:】
  

  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66号)于3月1日公布,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一、对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的修改,“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”,原执法主体“公安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修改为“出版行政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;原“擅自设立印刷企业”的案由修改为“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”。

  二、对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修改,“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”,原执法主体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修改为“文化行政部门”;删除“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”案由。

  三、对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的修改,删除“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出经纪机构”案由。

  四、对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的修改,“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”,原执法主体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文化主管部门”修改为“文化主管部门”。

编辑:广安文化执法网 【返回首页】【打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