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2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法”),于2015年1月1日施行,被称为“史上最严环保法”。该法究竟体现了一种怎样的发展理念和立法思路?在环境管理和法律方面又有哪些新的变化?为此,广安日报记者采访了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张晓峰。
问: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?
答:新法着重解决因长期粗放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,经济社会可持续面临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,主要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,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,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,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,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,加大了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,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。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,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。修订后的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障公众健康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问:新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?
答:新法增加了政府、企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,被专家称为“史上最严的环保法”。最大的亮点是法律责任更严厉,将解决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的问题。新法授予各级政府、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,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,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、停产整治。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,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;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、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,引入治安拘留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新法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治污责任,让环保的“高压线”通上了“高压电”,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“杀手锏”,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将有利于促使企业摒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,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,切实履行好治污责任。